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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   5、三反运动第一案:刘青山、张子善

        “刘青山、张子善大贪污案调查处理委员会”委员之一、办案组组长、时任河北省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孙光瑞回忆说:

        天津地区副专员李克才公开揭发天津地委书记、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刘青山,天津地委书记张子善的贪污腐败行为。省委当即决定,成立由省政府主席杨秀峰担任主任,省委组织部长薛迅担任副主任的“刘青山、张子善大贪污案调查处理委员会”,同时将案情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报告。由孙光瑞、省监委主任李国华、省法院院长宋志毅担任委员,组成办案组,调省公安厅李定一处长加强侦讯工作。

        1951年11月29日逮捕张子善。12月2日将在苏联学习的刘青山调回逮捕, 12月4日,下布《中共河北省关于开除刘青山、张子善党籍的决议》,将刘青山、张子善开除出党。

        1952年1月18日,河北省人民检察署对刘青山、张子善提请公诉。公诉书认定刘、张在治理潮白河、海河、永定河、大清河等工程中,盗窃机场建筑款、救灾粮、治河款、干部家属救济粮、地方粮及剥削克扣民工工资、骗取银行贷款等共达171亿6272万元(旧币),交送49亿巨款给奸商张文义倒卖钢铁木材,投机倒把,扰乱金融,使人民资财损失达14亿元之多。据他们自供,刘、张二人开支及送礼达3亿多元。为消灭贪污罪证,张子善亲手一次焚毁单据378张。

        关于此案量刑,党内意见不一,有人提出重判不毙;华北局的意见是判处死缓;征求天津地区五百多名党员意见,60%的人同意判处刘青山死刑,40%的人反对。

        毛泽东对此案极为关注,说:是要他俩,还是要新中国?亲批刘青山、张子善死刑。

        中央和河北省委、省政府关于行刑和善后的四条具体措施:不打脑袋打后心、公费购置棺木、亲属不按反革命家属对待、子女由国家抚养成人。

        1952年2月10日,河北省委在保定召开两万人参加的公判大会,对刘青山、张子善执行死刑。刘、张贪污案从揭发到判决执行,前后只用了两个月零二十天。

        刘青山(1916-1952),1931年入党,时任天津地委书记,贪污受贿1.8亿元(折合新币1.8万元人民币)。

        张子善(1954-1952),1933年入党,时任天津地区专员,贪污受贿1.9亿元(折合新币1.9万元人民币)。

        另:

        1952年1月16日,罗瑞卿在公安部的斗争大会上说:“我们对宋德贵、刘玉泽、赵溪桥的犯罪行为决不能容忍。”

        1952年2月1日,北京中山公园举行公审宋德贵及其他案犯的大会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、临时法庭审判长沈钧儒对宋德贵作宣判:判处死刑立即执行,没收其全部财产。其同案犯另行审判。

        宋德贵,1936年入党,1950年调任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行政处处长(当时为副厅级)。贪污、盗窃国家资财9亿元(今人民币9万元)。
     心宽天地阔,华发亦风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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